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2015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cta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稅考試各科目知識點總結,以下是《稅法一》科目知識點的歸納,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稅法原則
(一)基本原則(4個)——掌握含義、特點、適用情形
1.稅收法律主義(也稱稅收法定性原則)
?。?)含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guī)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的規(guī)定,超越法律規(guī)定的課稅是違法和無效的。
?。?)功能:保持稅法的穩(wěn)定性與可預測性
?。?)具體原則:①課稅要素法定
②課稅要素明確(從立法技術角度)
?、垡婪ɑ鳎ㄒ婪ǘㄒ?、依法定程序)
2.稅收公平主義
(1)含義: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
?。?)法律上的稅收公平與經濟上的稅收公平
經濟上的稅法公平往往是作為一種經濟理論提出來的,可以作為制定稅法的參考,但是對政府與納稅人尚不具備強制性的約束力。
(3)實體上的、程序上的稅收公平。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含義:征納雙方關系從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賴,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對抗的。
(2)表現:納稅人應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稅款;另一方面,沒有充足的依據,稅務機關不能對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有所懷疑。
?。?)這一原則與稅收法律主義存在一定沖突,許多國家稅法在適用這一原則時都作了一定限制。
4.實質課稅原則
(1)含義:依納稅人真實負擔能力決定其稅負,不能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課稅要件。
?。?)意義:防止納稅人避稅與偷稅,增強稅法適用的公正性(注意選擇)。
?。ǘ┒惙ǖ倪m用原則
適用原則
|
含義 |
解析 |
1.法律優(yōu)位原則 | 關系: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稅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稅收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高于稅收行政規(guī)章效力,效力高的稅法高于效力低的稅法。 | (1)作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系上。 (2)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fā)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 —— |
3.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 | 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guī)定時,新法效力優(yōu)于舊法 | —— |
4.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原則 |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guī)定時,特別規(guī)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guī)定的效力 | 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 |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 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 實體性權利義務以其發(fā)生的時間為準;而程序性問題(如稅款征收方法、稅務行政處罰等)新稅法具有約束力 |
6.程序優(yōu)于實體原則 | 在稅收爭訟發(fā)生時,程序法優(yōu)于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 —— |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正保會計網校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網上輔導熱招中,為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備考,2015年新課已經開通,即報即學!
Copyright © 2000 - m.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