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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原則--分為兩個層次,即:基本原則和適用原則
兩類原則 | 具體原則 |
稅法的基本原則(4個) | 1.稅收法律主義 2.稅收公平主義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4.實質(zhì)課稅原則 |
稅法的適用原則(6個) | 1.法律優(yōu)位原則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3.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 4.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原則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6.程序優(yōu)于實體原則 |
(一)基本原則(4個)--掌握含義、特點、適用情形
1.稅收法律主義(也稱稅收法定性原則)
(1)含義: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guī)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guī)定——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2)功能:保持稅法的穩(wěn)定性與可預測性
(3)具體原則:
①課稅要素法定(要素基本內(nèi)容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
②課稅要素明確(從立法技術角度)
③依法稽征(依法定要素、依法定程序)
2.稅收公平主義
(1)含義:稅收負擔必須根據(jù)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
(2)法律上的稅收公平與經(jīng)濟上的稅收公平
經(jīng)濟上的稅法公平往往是作為一種經(jīng)濟理論提出來的,可以作為制定稅法的參考,但是對政府與納稅人尚不具備強制性的約束力。
法律上的稅收公平要有具體法律制度保障。如:對稅務執(zhí)法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納稅人可以通過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制度得到合理合法的解決。
(3)實體上的、程序上的稅收公平。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1)含義:征納雙方關系從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賴,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對抗的。
(2)表現(xiàn):一方面,納稅人應按照稅法的規(guī)定及時繳納稅款;另一方面,沒有充足的依據(jù),稅務機關不能對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有所懷疑。
4.實質(zhì)課稅原則
(1)含義:依納稅人真實負擔能力決定其稅負,不能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課稅要件。
(2)意義:防止納稅人避稅與偷稅,增強稅法適用的公正性。
例如:納稅人借轉(zhuǎn)讓定價而減少計稅所得,稅務機關有權重新估定計稅價格,而不是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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