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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9/18 16:25:39 字體:

2016年稅務師考試時間為11月12日-13日,距離考試越來越近,大家可以跟著正保會計網校的課程抓緊時間學習。以下為大家分享的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的備考有幫助。

(一)設定權

1.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1)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法律保留)和應當由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以及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

(4)“法律、法規(guī)”以外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如規(guī)章)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5)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guī)定的,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不得作出擴大規(guī)定。

2.行政強制執(zhí)行由法律設定。

【行政處罰、許可、強制設定權的對比表】


 
行政處罰(1996) 行政許可(2004) 行政強制措施(2012) 強制
執(zhí)行
法律
行政法規(guī) N-限制人身自由 N-除限制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 ×
地方性法規(guī) N-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 查封場所、設施、財物以及扣押財物 ×
地方規(guī)章 警告和一定數(shù)量的罰款 省規(guī)章可以 × ×
部門規(guī)章 警告和一定數(shù)量的罰款 × × ×

(二)設定程序要求

起草 (1)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
(2)并向制定機關作出說明。
評價 (1)設定機關:應當定期評價→不適當?shù)模?strong>及時修改廢止
(2)實施機關:可以評價,并向設定機關報告意見;
(3)相對人:可以向設定機關、實施機關提出意見建議。

  相關鏈接:2016年稅務師考試考前50天學習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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