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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guī)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1/25 15:35:54 字體:

2015年稅務師備考已經進入最后的沖刺階段,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guī)定

知識點——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guī)定

1.違法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情況,行政機關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體現)。

2.實施主體

(1)行政機關;

(2)法律、行政法規(guī)授權組織;

(3)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3.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4.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5.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

一般程序 內部程序 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外部程序 (1)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
(2)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強制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權利,聽取陳述申辯;
(3)制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特別程序 即時強制的程序 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執(zhí)法人員在24小時內向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
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 (1)當場告知或者事后立即通知家屬實施機關、地點和期限;
(2)即時強制的,返回行政機關后,立即向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
終止程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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