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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納稅地點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6/01/20 09:54:54 字體:

2015年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稅務師《稅法(一)》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納稅地點

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yè)戶

1.一般為機構所在地???、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二)非固定業(yè)戶

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進口貨物

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四)扣繳義務人

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wǎng)校(http://m.galtzs.cn),全文轉(zhuǎn)載或部分轉(zhuǎn)載本文請注明“來源:正保會計網(wǎng)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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