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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審理
一、審理內(nèi)容
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對受理的行政爭訟案件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的審查,并最終作出復議決定的過程,是行政復議程序的核心。
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包括對事實根據(jù)的審查即證據(jù)審查,也包括對 行政行為主體的審查、對權限的審查、對依據(jù)的審查、對程序的審查以及對具體行為適當性的審查。
二、審理期限
是指行政復議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至作出復議裁決為止的期限。
根據(jù)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nèi)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nèi),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nèi),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三、審理依據(jù)
行政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fā)布的具有的普遍約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jù)。
四、審理方式
行政復議機構審理復議案件,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 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nèi)容不斷變化與調(diào)整,正保會計網(wǎng)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nèi)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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