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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單選題
2016年3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業(yè),甲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為有限合伙人。2017年3月丙轉為普通合伙人,2016年8月該合伙企業(yè)欠銀行30萬元,直至2018年3月合伙企業(yè)被宣告破產仍未償還。下列關于甲、乙、丙、丁對30萬元銀行債務承擔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yè)法》規(guī)定的是( )。
A、乙、丁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乙、丙、丁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承擔無限責任
C、乙、丁應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乙、丙、丁應以實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承擔無限責任
根據規(guī)定,有限合伙人轉變?yōu)槠胀ê匣锶说?,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yè)發(fā)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選項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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