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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練習題:往來函件法律性質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11/21 11:41:20 字體:

單選題

2012年10月8日,甲廠向乙廠發(fā)函稱其可提供X型號設備,請乙廠報價。10月10日乙廠復函表示愿以5萬元購買一臺,甲廠10月12日復函稱每臺價格6萬元,10月30日前回復有效。乙廠于10月19日復函稱愿以5.5萬元購買一臺,甲廠收到后未作回復。后乙廠反悔,于10月26日發(fā)函稱同意甲廠當初6萬元的報價。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雙方往來函件法律性質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甲廠10月8日的發(fā)函為要約邀請

B.乙廠10月10日的復函為要約

C.甲廠10月12日的復函為新要約

D.乙廠10月26日的發(fā)函為承諾

  2017年注冊會計師的備考工作已經(jīng)開始,為了使大家的復習更有針對性,正保會計網(wǎng)校學員在論壇中分享了注會《經(jīng)濟法》科目的練習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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