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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練習題:訴訟時效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04/01 17:35:49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練習題,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單項選擇題

  2009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質(zhì)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的聲明。乙于2009年4月1日得知,但忙于事務(wù)一直未向甲主張權(quán)利。2009年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quán)的時間為20天。根據(jù)《民法通則》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quán)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

  B、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0日

  C、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20日

  D、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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