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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每日一練:善意取得制度(2022.07.07)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檸檬 2022/07/07 09:10:4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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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選題

甲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為債務糾紛,將自己在該公司中的股權轉讓給乙,但是并沒有辦理變更登記。后甲找到不知情的丙,以合理的價格將股權轉讓給丙,丙及時辦理了變更登記。根據(jù)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有(?。?/p>

A、甲將股權轉讓給丙的行為是有效的 

B、乙有權向丙要求賠償 

C、乙無權向甲要求賠償 

D、丙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權所有權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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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zhì)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有關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處理。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綜上,本題中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合理的價格受讓股權,并且辦理了變更登記,因此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權所有權。而乙只能向原股東甲要求賠償,不能向丙要求賠償。
【點評】本題是在《公司法》中考核了善意取得制度。除了本題中轉讓后未登記導致善意取得,此外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中名義股東擅自處分股權的行為也可以導致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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