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在進行審計工作時,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告、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等進行公示,并向相關方發(fā)出催告,要求其對審計工作提出意見和異議。公示催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 被審計單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 審計工作的目的和范圍,明確審計工作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安排。
3. 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告的公示,包括財務報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等。
4. 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意見和建議,明確審計師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的審計結果和意見。
5. 相關方對審計工作的參與和意見反饋的要求,明確相關方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的審計結果提出意見和異議的時間和方式。
6. 公示催告的有效期,明確公示催告的截止日期。
公示催告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審計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確保相關方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有準確的了解,并提供意見和建議。同時,公示催告也是審計師事務所履行職責的一種方式,確保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專業(y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