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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冊會計師全面?zhèn)鋺?zhàn),為了能讓注會的各位小伙伴在今年的注會備考中步步為營,正保會計網校的各位老師為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各章高頻考點。我們一起來學習2021《經濟法》高頻考點:違約責任。
2021《經濟法》高頻考點:違約責任
我們一起來學習2021《經濟法》高頻考點:違約責任。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九節(jié)違約責任的內容。
【內容導航】:
1.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2.免責事由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與主觀題的常設考點。
【高頻考點】:違約責任
1.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1)繼續(xù)履行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合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解釋】非金錢債務,就是“金錢債務之外”的債務。這類非金錢債務包括金錢以外的物、行為、智力成果等。比如,我想理個發(fā),頭型為中分,你說你會這個活,于是我就把頭交給你來理,結果給我理成了板寸,這就是您履行的“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
(2)補救措施
受損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補救措施。
(3)損害賠償
①賠償損失
【解釋】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fā)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支付違約金
【解釋】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③定金罰則
【解釋1】違約金條款與定金罰則,不可同時適用。
【解釋2】定金與賠償金的關系: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2.法定免責事由——不可抗力
(1)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全部或部分免責;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責。
(2)主張不可抗力一方應當:①及時通知對方相關情況,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②提供有關不可抗力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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