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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3/12/16 14:32:26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知識點: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

(一)先占

所謂先占,就是以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先占人基于先占行為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

(二)拾得遺失物

所謂拾得遺失物,是指發(fā)現(xiàn)他人遺失之物而實施占有。

1.拾得遺失物后,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fā)布招領公告。

2.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3.在遺失人發(fā)出懸賞廣告時,歸還失物的拾得人還享有懸賞廣告所允諾的報酬請求權。

(三)發(fā)現(xiàn)埋藏物

對于發(fā)現(xiàn)埋藏物并實施占有者,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guī)定適用。

(四)添附

添附是附合、混合與加工的總稱。原物經過添附而成新物,所有權仍為一個,因而需要確定添附之后物的所有權歸屬。

附合   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結合,構成不可分割的一物   動產附合于不動產。不動產所有人取得附合之物所有權。如鋼筋附合于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取得鋼筋所有權。  
       動產附合于動產。(1)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巨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如各出木板成箱);(2)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如油漆漆于他人之木板)。  
混合   所有權不屬同一人的動產,相互混雜,難以識別或分離   確定所有權時,準用動產附合之規(guī)則。  
加工   在他人之動產上進行改造或勞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實   通過對一項或數(shù)項材料加工或改造而形成新物之人,只要加工或改造的價值不明顯低于材料價值,即取得新物所有權。新物所有權取得,材料之上的既存權利即消滅。  

因為添附而失去所有權之人,有權請求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權之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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