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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高頻考點:免責事由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09/06 18:16:09 字體:

  為了方便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進行沖刺階段的學習,中華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高頻考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一、免責事由

  1.侵權責任的四個要素

  民法學界一般采納“四要件”來界定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四要件”依次是:

  如果不能滿足這四個構成要件,侵權責任主體就可以提出抗辯。

  2.事務所的“四要件”

  針對注冊會計師行業(yè)具體情況來說,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界定“四要件”具體表現為以下四種情形:

  (1)注冊會計師出具了不實報告;

 ?。?)利害關系人遭受了經濟損失;

 ?。?)會計師事務所的過失與利害關系人遭受損失存在因果關系(簡稱“因果關系”);

 ?。?)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過程中存在過錯。

  3.抗辯事由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自己在“四要件”的特定方面不滿足上述規(guī)定,則可以提出抗辯。

  4.免責情形(重點掌握)

  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具體包括五種情形:

  (1)已經遵守執(zhí)業(yè)準則、規(guī)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職業(yè)謹慎,但仍未能發(fā)現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錯誤;

 ?。?)審計業(yè)務所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在保持必要的職業(yè)謹慎下仍未能發(fā)現虛假或者不實;

 ?。?)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并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指明;

 ?。?)已經遵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核并出具報告,但被審驗單位在注冊登記之后抽逃資金;

 ?。?)為登記時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出資人出具不實報告,但出資人在登記后已補足出資。

  其中,上述第(1)、(2)和(3)屬于因沒有過錯而免責的情形;第(4)和(5)屬于因沒有“因果關系”而免責的情形。

  二、減責事由

  利害關系人明知報告不實而仍然使用報告并受到損失的,其損失與不實報告之間可以說是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

  三、無效免責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其用途已為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事務所無權限定審計報告的用途。事務所在報告中注明“本報告僅供年檢使用”、“本報告僅供工商登記使用”等類似內容的,不能作為其免責的事由,是無效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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