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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中華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規(guī)定,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之日的這段時間,為重整期間。
確定重整期間的作用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債務人企業(yè)的管理權在重整期間發(fā)生變化。
?。?)設定于債務人財產上的擔保物權和優(yōu)先權在重整期間內的行使受到限制。
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和法定優(yōu)先權暫停行使,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xù)營業(yè),可以通過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和留置權。
?。?)債務人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行使權利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
?。?)債務人的出資人和有關人員的權利在重整期間受到限制。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非經(jīng)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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