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但出現(xiàn)競爭要約的除外。
【補充】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nèi),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2.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nèi) ,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但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可以自行撤銷收購計劃。
3.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nèi),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guī)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4.發(fā)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于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 發(fā)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
5.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nèi),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xiàn)競爭要約的除外。
6.出現(xiàn)競爭要約時,發(fā)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后的要約期應當不少于15日,不得超過最后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 并按規(guī)定比例追加履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