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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要約有效期和競爭要約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5/16 17:00:06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中華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1.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但出現(xiàn)競爭要約的除外。

  【補充】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nèi),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2.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nèi) ,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但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可以自行撤銷收購計劃。

  3.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nèi),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guī)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4.發(fā)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于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 發(fā)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

  5.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nèi),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xiàn)競爭要約的除外。

  6.出現(xiàn)競爭要約時,發(fā)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后的要約期應當不少于15日,不得超過最后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 并按規(guī)定比例追加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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