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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公司法人財產權的限制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7/17 14:11:42 字體:

  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公司法人財產權的限制。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六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對外投資的限制

  2.擔保的限制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公司法人財產權的限制

  1.對外投資的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yè)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

  2.擔保的限制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

  【解釋】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有可能發(fā)生大股東操縱公司并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因此必須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相關鏈接: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六章主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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