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接收最新考試資訊
及備考信息
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公司法人財產權的限制。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六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對外投資的限制
2.擔保的限制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公司法人財產權的限制
1.對外投資的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yè)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
2.擔保的限制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
【解釋】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有可能發(fā)生大股東操縱公司并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因此必須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全文轉載或部分轉載本文請注明“來源:正保會計網校”
Copyright © 2000 - m.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