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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特殊經(jīng)營行為的稅務處理。本考點屬于《稅法》第二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混業(yè)經(jīng)營
2.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通常是客觀題的命題點,有時也會在主觀題中考查。
【主要考點】:特殊經(jīng)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ㄒ唬┗鞓I(yè)經(jīng)營
混業(yè)經(jīng)營是指納稅人生產(chǎn)或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既銷售貨物又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ǘ┗旌箱N售行為和兼營行為
1.混合銷售:對于納稅人從事業(yè)務,如果一項業(yè)務取得的收入從屬與另一項業(yè)務,則屬于混合銷售行為。
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混合銷售只征收一種稅,即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yè)稅。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yè)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系,屬于兼營行為。
在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二個“兩”。
?。?)納稅人的經(jīng)營范圍包含兩種業(yè)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fā)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fā)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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