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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注會備考就是一場比拼耐力的馬拉松。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現階段是預習的黃金時期,希望廣大學員擼起袖子加油干。以下是網校依據2016年注會教材,整理的注會《經濟法》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第五章 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伙企業(yè)清算
1.清算人
自行清算 |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yè)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
強制清算 | 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2.債權申報: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yè)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口訣】清算一路三四五
3.清算順序: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補償金→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分配剩余財產
4.合伙企業(y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處理:
(1)路徑: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2)責任:合伙企業(yè)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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