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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債務人財產的認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4/07/08 09:28:47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網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根據規(guī)定,下列財產不應認定為債務財產: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3、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4、其他,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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