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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進項稅額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1/14 18:23:40 字體:

  2016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以下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中學員依據(jù)2015年注會教材,分享的注會《稅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知識點:取得部分宣傳費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否可以抵扣其進項稅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chǎn)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chǎn)租賃。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yè)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chǎn))、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yè)服務。

  4.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如果對方為貴公司提供了增值稅應稅服務(比如廣告宣傳服務),且貴公司的宣傳活動并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進項稅的項目,則可以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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