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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會考試《稅法》知識點:計算應納稅額的時間限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3/05 17:26:1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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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計算應納稅額的時間限定

時間限定

稅法規(guī)定

            
銷項稅額的時間限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j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fā)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         

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

(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稽核比對,并在收到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注冊會計師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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