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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債務人財產收回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2/26 16:08:45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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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債務人財產的收回

1.出資收回:

(1)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管理人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公司的發(fā)起人和負有監(jiān)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承擔相應責任,并將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非法占用收回:

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yè)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yè)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1)非正常收入的界定:

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獲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非正常收入:①績效獎金;②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③其他非正常收入。

(2)處理: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拒不向管理人返還上述債務人財產,管理人主張上述人員予以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要求→訴訟。

(3)董監(jiān)高的債權申報:

因返還第①、③項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債權 
作為普通債權 
因返還第②項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債權 
按照該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平均工資部分,作為普通債權清償 

注冊會計師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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