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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股權出資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1/27 16:46:30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知識點:股權出資

一、股權出資

1.投資人可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tǒng)稱股權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已被設立質權;已被依法凍結;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jīng)批準而未經(jīng)批準;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3.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jīng)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要求同上述非貨幣出資規(guī)定。

二、關于股權出資

1.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情形:

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xù);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2.關于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chǎn)權等財產(chǎn)出資:

已經(jīng)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jīng)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chǎn)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

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4.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chǎn)出資:

公司如果是善意取得就可取得該財產(chǎn)的所有權。

5.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

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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