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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租賃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3/12/27 19:21:12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知識點:租賃合同

 ?。ㄒ唬┳赓U合同概述

  1.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3.不定期租賃包括: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對于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ǘ╇p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8.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學理上稱為“買賣不破租賃”,所有的所有權讓與均不破租賃,并非局限于買賣。

 ?。ㄈ┳赓U合同的解除與延期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ㄋ模┓课葑赓U合同

  1.房屋租賃的無效與處理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3)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注意:上述情形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批準的例外。

  2.房屋租賃中承租人的優(yōu)先權

  (1)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其他標的物租賃并不適用優(yōu)先購買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房屋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②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③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④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xù)的。

  3.房屋租賃中同住人的權利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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