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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合同的提存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3/12/27 16:27:35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知識點:提存

提存是指非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保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

【相關考點】無法直接交付的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對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一)提存的原因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存的法律效果

1.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如水果、海鮮),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2.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此處規(guī)定的“5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3.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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