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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會考試《經(jīng)濟法》預習:合同的三種履行抗辯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3/12/27 15:54:27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知識點: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合同法》為雙務合同的債務人規(guī)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二、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對方請求履行的權利。

三、不安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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