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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復習資料:標的物的檢驗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11/30 16:33:47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2016年注冊會計師復習資料

  知識點:標的物的檢驗

  1.有約定檢驗期:在檢驗期間內通知出賣人,怠于通知視為符合約定。

  2.未約定檢驗期:

  (1)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視為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

  【思路】質保期→收到之日起2年或合理期間

  【注意】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

  (2)在超過合理期間或者兩年期間后,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賣方惡意: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不受通知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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