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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濟法》復習資料:定金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11/16 13:59:29 字體: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學習中的遇到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去網校論壇討論或去所報課程答疑板提問。

  知識點:定金

  1.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罰則的適用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

 ?。?)在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并不能當然適用定金罰則。只有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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