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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合同的解除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1/13 16:22:59 字體:

  2016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開始,目前處于預習階段,學員可以根據(jù)網校預習計劃表來安排自己的學習進度。以下是網校依據(jù)2015年注會教材,整理的注會各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的解除

  1. 合意解除

 ?。?)協(xié)商解除:事后雙方協(xié)商一致。

 ?。?)約定解除:事前約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

  2. 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第5點“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不定期租賃合同中,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④運輸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相關鏈接: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第四章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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