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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復習資料:遺失物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7/06 11:11:27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遺失物

  1.遺失物被拾得人占有: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2.遺失物通過轉讓被拾得人以外的他人占有:

 ?。?)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權利人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偈茏屓送ㄟ^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谑茏屓瞬⒎峭ㄟ^拍賣或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遺失物:受讓人應當返還遺失物并有權要求“轉讓人”向自己返還受讓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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