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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會考試《稅法》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4/10 16:28:20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必經(jīng)復議與選擇復議:

  (1)申請人對“征稅行為”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稅務行政復議的前提:

 ?。?)申請人按照前款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做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4.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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