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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標的物風險的轉(zhuǎn)移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3/12 14:16:52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標的物風險的轉(zhuǎn)移

  1.一般規(guī)則:風險隨標的物的交付而轉(zhuǎn)移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guān)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zhuǎn)移。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貨交第一承運人視為交付)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ldquo;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路貨交易)

  2.出現(xiàn)違約行為:按不利于違約方原則處理

  (1)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yīng)當知道標的物已經(jīng)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yīng)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因標的物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3.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wù)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quán)利。

注冊會計師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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