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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破產訴訟受理前后的審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2/05 14:09:23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破產訴訟受理前后的審理

  1.破產受理前訴訟的審理:

 ?。?)一般:受理破產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

 ?。?)個別清償訴訟:中止審理→駁回(宣告破產)or恢復審理(駁回終結)

  【必背法條】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個別清償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賯鶆杖似飘a宣告后,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債權人一審中變更其訴訟請求為追收的相關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除外。

 ?、趥鶆杖似飘a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終結破產程序的,上述中止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恢復審理。

  2.破產受理前訴訟的執(zhí)行:中止執(zhí)行→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

  (2)【必背法條】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zhí)行程序未中止的,采取執(zhí)行措施的相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依法執(zhí)行回轉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3.破產受理后訴訟的審理:

 ?。?)管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當事人提起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案件,應當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個別清償訴訟:不受理→要求管理人追收。

  【必背法條】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法院提起個別清償訴訟,法院不予受理。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或債權人委員會,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出資人等追收債務人財產,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追收,債權人會議可以申請法院更換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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