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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融資租賃合同
?。ㄒ唬┤谫Y租賃合同概述
1.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典型的融資租賃關系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內容涉及租賃和買賣兩個方面。其中的承租人和出賣人可以是同一主體。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2.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融資租賃合同標的物的行政許可、風險承擔的處理規(guī)則:
(1)如果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經(jīng)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得以此為理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2)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xù)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應受到一定限制,在合同有效期內,無正當、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5.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出賣人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承租人檢驗標的物合格后出具驗收合格通知書,并與出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據(jù)此向出賣人付款。
6.出賣人違反合同約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絕受領租賃物:
?。?)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
(2)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付租賃物,經(jīng)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未及時通知出租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租賃物,造成出租人損失,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承租人以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租金支付義務的除外。
8.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jīng)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9.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chǎn)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chǎn)財產(chǎn)。
【相關考點】根據(jù)破產(chǎn)法律制度規(guī)定,債務人基于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chǎn),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chǎn)。
10.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jù)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
?。?)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業(yè)或者地區(q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4)出租人有證據(jù)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11.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不得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
12.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shù)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jīng)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shù)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jīng)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其他情形。
13.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占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可以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
1.租賃物不符合租賃合同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2.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chǎn)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3.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4.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5.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6.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jīng)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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