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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定金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2/02 16:50:58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及種類

  1.定金是以確保合同的履行為目的,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預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錢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

  2.定金可分為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違約定金。

 ?。ǘ┒ń鸬纳c法律效力

  1.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的效力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權發(fā)生移轉。

 ?。?)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在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并不能當然適用定金罰則。只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在一方違約時,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不能同時要求適用兩個條款。

  注意:五種擔保形式的特性(《擔保法》和《物權法》)

保證 
抵押 
質押 
留置 
定金 
保證人應具有資格  不轉移財產的占有  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因特定合同產生  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保證人一定是第三人  特定財產登記有效  質物移交債權人占有  非事先約定但合法占有  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雙倍返還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可以以將有的財產設立  特定的權利質押登記時設立  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間的留置除外  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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