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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公司相關文件中記名的股東(名義股東)與真正投資人(實際出資人)相分離,由此公司法律制度對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有特別的規(guī)定。現(xiàn)在綜合正保會計網校注會《經濟法》考試網上輔導的各位老師授課內容梳理出如下六項內容,以方便大家在復習的時候能對相關特別規(guī)定給予關注。
1、如果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約定由名義股東出面行使股權,但由實際出資人享受投資權益時,這屬于雙方間的自由約定,根據締約自由的精神,如無其他違法情形,該約定應有效,實際出資人可依照合同約定向名義股東主張相關權益。
2、《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關于無權處分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原股東轉讓股權后,由于種種原因股權所對應的股東名稱未及時在公司登記機關進行變更,此時原股東又將該股權再次轉讓。也應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來處理。
6、如未經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則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被冒名者并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在正保會計網校的注會考試網上輔導班中,各位老師會為學員專門講解一些特殊的問題,上述六項內容就是其中之一。正保會計網校的注冊會計師考點匯編電子書能方便大家復習重要的知識點和高頻考點,通過這本電子書,大家可以集中時間和精力復習高頻考點,并有針對性地做書中的同步練習題。如果報了網校的移動班,還能把電子書關聯(lián)到移動班,點擊電子書的視頻播放就可以進入移動班聽老師講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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