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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易錯題:保證人的權利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23/12/11 17:25:0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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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易錯題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易錯題知識點:保證人的權利

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保證人的權利表述正確的有( )。

A、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的,債權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不能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B、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范圍內(nèi)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C、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chǎn)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nèi)提出

D、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選項A錯誤。

【點評】本題考核保證人的權利。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chǎn)程序中未受清償?shù)牟糠?,保證人 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chǎn)程序終結后6 個月內(nèi)提出。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chǎn),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 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破產(chǎn)程序中可能受償?shù)姆秶鷥?nèi)免 除保證責任。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 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注:以上習題來源于正保會計網(wǎng)?!?a href="http://m.galtzs.cn/tiku/2-36" target="_blank" textvalue="每日一練——免費在線測試">每日一練——免費在線測試”欄目,網(wǎng)校會為大家進行中級會計職稱各科目易錯題匯總,持續(xù)更新,敬請期待!如果仍然有不理解的,還可以到課程答疑板提問。

2024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易錯題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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