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中的資產分配原則是按照優(yōu)先順序進行分配,即先償還清算費用和債務,然后再分配剩余資產給股東。具體原則如下:
1. 償還清算費用:在清算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包括清算人員的報酬、法律顧問費用等,應當優(yōu)先償還。
2. 償還債務:清算公司應當按照債務的優(yōu)先順序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優(yōu)先受償的債權人包括國家稅務機關、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等。
3. 分配剩余資產:在清算費用和債務償還后,剩余資產可以分配給股東。分配方式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協(xié)議的約定進行,一般情況下按照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清算公司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那么資產應當按照債務的優(yōu)先順序進行償還,剩余債務無法償還的情況下,股東將無法獲得任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