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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代位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喵喵怪 2020/02/07 13:39:5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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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

●經(jīng)濟法知識點:代位權

1.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

(3)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

(4)債務人的債務已到期;

(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釋: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予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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