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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鞏固學習:《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5/19 11:20:57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鞏固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適用: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2.不適用仲裁: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3. 不適用《仲裁法》:

(1)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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