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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學習: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2/26 11:11:44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一)財政違法主體

財政違法主體,是指財政法定義務的違反者,即財政違法行為的主體。財政違法主體的具體形態(tài)就可以包括財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企業(yè)、非企業(yè)單位、特定個人。

(二)財政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14項)

1.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1)違反規(guī)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2)違反規(guī)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3)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zhí)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4)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5)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2.公款私存的法律責任:

(1)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

(2)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三)財政執(zhí)法主體

【分析】均為組織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

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

3.監(jiān)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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