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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承攬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8 10:58:49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承攬合同

1.交由第三人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做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檢驗

(1)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承攬人發(fā)現(xiàn)定做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做人。因定做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留置權: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4.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單選題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下列行為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A.承攬人發(fā)現(xiàn)定作人提供的圖紙不合理,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因等待答復,未能如期完成工作

B.承攬人發(fā)現(xiàn)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遂自行更換為自己確認合格的材料

C.承攬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D.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報酬,承攬人拒絕交付工作成果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承攬合同。(1)選項A:承攬人發(fā)現(xiàn)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2)選項B:承攬人發(fā)現(xiàn)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3)選項C: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4)選項D: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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