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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1 15:16:33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總結】保險人解除權的限制:

(1)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不得解除;

(2)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3)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不得解除。

2.保險利益原則

【示例1】人身保險中:老王投保,被保險人是老王之妻,老王之妻出現(xiàn)疾病或死亡保險受益人是兒子小王。

【示例2】財產保險中:老王對小王的車投保,被保險人是小王,保險標的車如果被偷,被保險人小王可以索賠。

(1)定義: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一般構成要件:

①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合法利益;

②必須具有經濟性,即可以用貨幣計算估價;

③必須具有確定性,即客觀存在,包括現(xiàn)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3)人身保險中具體要求

(4)財產保險中具體要求

3.損失補償原則:參加保險不是為了盈利,而是為了保障其經濟利益

(1)被保險人只有遭受"約定"的保險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才能獲得賠償。

(2)補償?shù)慕痤~等于實際損失的金額: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保險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4.近因原則:

保險人對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即保險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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