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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高頻考點:行紀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09/02 13:53:22 字體:

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進入倒計時階段了,為了讓學員對考試情形有更好地認識,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精心整理了網校論壇學員分享的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的高頻考點,網校祝大家夢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頻:★

2011年簡答

行紀合同

1.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解釋1】(1)“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3)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解釋2】行紀合同限于“貿易活動”,而委托合同中可以委托的事項則非常寬泛。

【解釋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而行紀合同均為有償合同。

2.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一般由行紀人自行承擔。

【解釋】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3.行紀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商品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

4.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如果在行紀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5.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在此情況下,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相關鏈接】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構成濫用代理權。

6.行紀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因此,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7.行紀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多選題】甲將10噸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雙方約定,乙商行以自己名義對外銷售,每公斤售價2元,乙商行的報酬為價款的5%.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A.甲與乙商行之間成立行紀合同關系

B.乙商行為銷售大米支出的費用應由自己負擔

C.如乙商行以每公斤2.5元的價格將大米售出,雙方對多出價款的分配無法達成補充協(xié)議時,則應平均分配

D.如乙商行與丙食品廠訂立買賣大米的合同,則乙商行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答案】ABD

【解析】(1)選項A: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2)選項B: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應自行承擔;(3)選項C: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紀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4)選項D:行紀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因此,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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