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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高頻考點:解散訴訟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08/29 14:35:42 字體:

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進入倒計時階段了,為了讓學員對考試情形有更好地認識,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精心整理了網校論壇學員分享的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的高頻考點,網校祝大家夢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頻:★

2010年判斷

解散訴訟

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司法解釋(2010年判斷題)(P83)

(1)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情形

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①公司持續(xù)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②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③公司董事長期沖突,并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④經營管理發(fā)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釋1】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解釋2】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提起解散訴訟的股東)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單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當公司出現(xiàn)特定情形,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下列各項中,屬于此類特定情形的是()。

A.甲公司連續(xù)2年嚴重虧損,已瀕臨破產

B.乙公司由大股東控制,連續(xù)4年不分配利潤

C.丙公司股東之間發(fā)生矛盾,持續(xù)3年無法召開股東會,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

D.丁公司2年來一直拒絕小股東查詢公司會計賬簿的請求

【答案】C

【解析】(1)股東以知情權(選項D)、利潤分配請求權(選項B)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選項A)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選項C:公司持續(xù)“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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