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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點: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08/02 09:59:14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fā)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fā)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法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fā)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企業(y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而未取得全額發(fā)票的,可暫按合同規(guī)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fā)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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