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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中級會計實務》第十四章 收入
知識點九: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處理
某些情況下企業(yè)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會授予客戶獎勵積分,如航空公司給予客戶的里程累計等,客戶在滿足一定條件后將獎勵積分兌換為企業(yè)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費或折扣或商品或服務。企業(yè)對該交易事項應當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本次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之間進行分配,將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扣除獎勵積分公允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遞延收益。
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為單獨銷售可取得的金額。如果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不能夠直接觀察到,授予企業(yè)可以參考被兌換獎勵的公允價值或其他估值技術估計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
(2)獲得獎勵積分的客戶滿足條件時有權取得授予企業(yè)的商品或服務,在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時,授予企業(yè)應將原計入遞延收益的與所兌換積分相關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確認為收入的金額應當以被兌換用于換取獎勵的積分數額占預期將兌換用于換取獎勵的積分總數比例為基礎計算確定。
獲得獎勵積分的客戶滿足條件時有權取得第三方提供的的商品或勞務的,如果授予企業(yè)代表第三方歸集對價,授予企業(yè)應在第三方有義務提供獎勵且有權接受因提供獎勵的計價時,將原計入遞延收益的金額與應支付給第三方的價款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收入;如果授予企業(yè)自身歸集對價,應在履行獎勵義務時按分配至獎勵積分的對價確認收入。
注意:先遞延處理,再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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