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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4/12 10:21:00 字體: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時間越來越緊張了,你準備好了嗎?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中級會計職稱《財務(wù)管理》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概念:

  是指可以因行為人自愿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guān)予以變更或撤銷而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2.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jīng)發(fā)生,未經(jīng)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效力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行使,不告不理。

 ?。?)撤銷權(quán)人對權(quán)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quán),其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以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quán)歸于消滅。

 ?。?)撤銷權(quán)的行使有時間限制: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不是不接受)

 ?。?)溯及力:一經(jīng)撤銷,溯及到行為的開始,自始無效。

  3.種類:

 ?。?)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3)乘人之危。

  4.法律后果:

  (1)被撤銷的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自始無效,干擾項:從撤銷之日起)

  (2)如果享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nèi)行使撤銷權(quán)的,則可撤銷民事行為視同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如果被依法撤銷后,則具有無效民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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