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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經濟法調整范圍(2.1)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2/01 10:38:2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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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經濟法調整范圍的廣泛性,決定了經濟法主體范圍具有廣泛性。對于經濟法主體,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

  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tài)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國家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通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等。其中,國家權力機關主要作為經濟決策主體出現(xiàn)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主要作為經濟管理主體出現(xiàn)在經濟法律關系中,根據憲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性質、職能、任務等,承擔組織、管理和協(xié)調經濟運行的職能。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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